房改房如何收取物业费

北京市望京花园小区是国家教委给北京市大学教师盖的房改房,而且北京市发改委投诉网上对常见问题的解答:房改房如何收取物业费也回答了,根据京建物【2006】30号,【2005】2662号文件,仍应按照【办法】实施前各自承担相应的服务和收费水平主体维持不变。可是望京花园西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既没召开业主大会,也没征得过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私自巧立名目收取5元楼道照明费,望京花园业委会从没开过业主大会,从没公示过委员的照片,简历,居住楼址,联系电话,具体分工,共有几名成员,任期年限等等,业委会候选人也不知是如何产生的,【反正不是业主推选的】业委会主任从进业委会一干就是十几年,是过期业委会,是无效的。按温家宝说的国务院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最长的也不过是6年,而且连选才能连任,届满三个月前,应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即使不如期举行换届选举,议事规则上注明的任期结束后,从法律层面上讲,上一届委员自动解散,即委员资格终止。政府涨价还开个听证会呢,国家主席还四年一选呢,我们小区业委会主任从进业委会,一干就是十几年,变成了终身制,他的资格早已过期,却还参合物业费涨价的事情,他身为受益人却不能在业主与物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令人质疑,令人费解,鉴于以上情况所以说我们小区业委会是过期业委会,是无效的。希望业委会清楚自身的身份,希望物业公司认清形势退还业主的钱。
共8条评论
{:chijing:}
2014-10-19 23:13回复 0
望京花园西区业委会,无权行使本应由全体业主行使或者由全体业主大会行使的业主共同决定权,其就擅自作出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和共同决定权,业委会是不可以处分别人的权利的,不可以决策的部分有非财产的实物,一定要有明确的时间段和边界,决策才是有效的,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自行作出决定的,超越业委会的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其所做出的行为无效。但是物业公司重复收取物业费,毕竟是在你们的默许下才得以实施的,虽然从法律层面上讲,你们是过期业委会,但是,是在你们的默许下犯下的错误,应该由你们去纠正,这样才是应有的结局。希望望京花园西区业委会不要在这个时候当缩头乌龟,犯了错误就要勇于改正,起因由你们引起,那么结束也应由你们结束才对,赶快考虑退还大家的钱吧。业主们在期待。
2014-10-27 15:33回复 0
房改房物业费仍应由单位负担。【2005年8月26日北京晚报】,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行北京分行将房屋以成本价或商品价售予职工个人,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北京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应负担产权人的缴费项目。故交行北京分行按房改房规定出售的房屋,物业费用仍由该行负担。
2014-10-28 15:26回复 0
北京市望京花园西区物业公司服务性质是包干制,根据1864号文件定义,包干制是盈亏自负。2013年小区贴出通知每月每户增加5元楼道照明费,业主找到物业公司,物业会计说不接待我个人,还说不可能给我明细账,让我找业委会,我才知业委会的存在。在他们告诉我的指定时间里,找到了业委会,业委会副主任说,物业公司扛不住了,所以才收的每户5元钱,我认为一句扛不住了是没有说服力的,最好的说服力就是用证据和收据来论证,为什么收5元。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普通住宅物业费基准价每平米0.90元,上限价每平米1.21元,而我们小区的物业费每平米是1.39元,既高于北京普通住宅物业费基准上限价,也高于望京花园东区的每平米1.12元的物业费,应该说我们小区的物业费一开始就给的高,只是因为不由个人承担而没有任何人去计较罢了。而且我们小区停车场收费和电梯广告费全归物业公司所有。物业费,业委会办公经费从来都不公示,不透明,何来的亏损,何来的扛不住。【今年3月15日贴出的年终收支账单,公示后,由于账单简单,大部分地方仍然看不明白,还是我一再要求公示的,以前从没见过,公示账单的目的是让业主了解情况,而非走过场。】北京市建委实施新办法,房改房物业费不得涨价,2006年2月20日,北京娱乐信报【记者蔡雪婧】,【北京市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如果您家的房改房是今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那么您家缴纳的物业费,还维持不变。【楼道照明费是指每平米0.55元的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没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公示是无效的。本小区收取5元楼道照明费,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更谈不上双过半业主的同意。住宅楼内公共照明系统属于公共设施,其产生的电费属于能源费范畴,按国家纪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的规定,该能源费用可以计入物业管理成本,并由受益人即楼内全体人分摊。【写的很明白,是应当物业出的,具体费用来自我们缴纳的物业费里面】。物业管理收费第11条的规定,属于共用部分的费用,已经包括在物业费中,楼道照明费应纳入公摊费用里。如果是按房改房政策价购买的房屋,按照196号文件规定,住户个人除交纳保洁,保安费外其余产权人缴费项目如绿化费,管理费,维修费,由开发公司承担。
2014-10-29 16:35回复 0
关于房改房物业费,赵娜律师在物业管理纠纷常见问题的解释中,回答了一个和我们小区近似问题的解释,希望做一参考:------------现在物业费收入运行不能覆盖费用支出,企业亏损严重,我司向该部委提出调整物业费,答复说按照京建物【2006】30号文件的规定,仍应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物业服务水平,各种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缴纳义务,即物业服务水平和物业服务缴纳责任主体维持不变。所以不能调整物业费,确实如此吗?如能调整的话需要调整哪些工作。 答:“物业服务是市场行为,无论管理房屋性质是什么,关于物业费都需要和业主协商定价,介于此,建议将每年收支报告函告房管单位,继续协商物业费定价,同时做好业主信息搜集工作,对单位职工已出售的房屋应按合同向买房人收取物业费。”
2014-10-30 13:22回复 0
纠正上一篇第三行,各自写成各种了,应是各自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缴纳义务。
2014-10-30 13:32回复 0
望京花园小区西区2002年业委会成立,首届业委会主任是王长安,副主任是李连华,之后从2004年起,李连华担任正主任,高仲武担任副主任,至今两人任职都够十年以上,如果不是五元楼道照明费,还真不知道业委会的存在。
2014-10-30 13:41回复 0
{:chijing:}
2015-02-22 23:25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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