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一扒花家地南里3号楼、4号楼,15-17号楼的物业管理

  • 邻友
  • 2018-12-06 10:33:59
1998年-2016年中医药大学作为产权单位,派员进驻位于花家地南里3、4号楼的院物业,对3、4、15、16、17号楼进行物业管理,主要工作是定期收缴水电费,协调居民物业管理问题和难点,处理物业及维修事宜,4号楼的电梯司机和传达室的几位同志也尽职尽责。
2017年1月,中医药大学外聘了物业管理公司,委托一家名不见经传的物业公司对3、4号楼、15-17号楼进行物业管理,这个物业公司在为期一年的时间里,做了几件事:
1.拆除了3、4号楼院门口已经损坏失修多年的大门,换了一个可以遥控开启的栅栏门;
2.在3、4号楼院子地面施划了消防通道的标志标线;
3.占用了3、4号楼院子里的部门公共绿地,安装了3台自助式饮料瓶子回收机和一个旧衣服回收柜子。
这家物业公司在服务期内业绩平平,物业工作人员经常为一些小事和业主产生摩擦,甚至有气不过的业主也将态度恶略的物业人员进行了曝光
嚣张物业大骂业主!花家地南里中医药大学家属院
http://bbs.wangjing.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960735&highlight=%BB%A8%BC%D2%B5%D8%C4%CF%C0%EF
2018年1月,中医药大学作为产权单位更换了上述物业管理公司,重新聘请了一家物业公司——北京温暖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暖人家)。
温暖人家在望京地区还分管着几个老破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在温暖人家承接了中医药大学在花家地南里的物业管理后,聘用了此前长期在中医药大学从事后勤管理的临时工-彭某某。
彭某某,作为温暖人家派驻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人,对花家地南里3、4、15、16、17号楼进行现场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
1.将花家地南里3、4号院内原有道路两侧的花坛拆除、移改,增加了小区内部分道路的通行宽度,在院内花坛种植了部分绿植;
2.将花家地南里3、4号院内物业用房进行拆改,将原有的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物理分割,划分为多个小房间并在房间内增加上下水、隔离出卫生间、安装了分户电表;同时拆除了物业用房最西侧原有的公共卫生间,改造为一间里外屋。
3.将改造后的所有物业用房(除1间留做物业用房外)全部出租给了本小区以外的务工人员居住(其中物业用房最东侧一间租给了拾荒者、一间租给了一个食品加工点,经营食品加工)。
4.将花家地南里4号楼8单元和9单元一层对面的人防设备室,出租给华诚菜市场的商贩进行居住和生活。
5.将花家地南里3、4号院内大门北侧的传达室改造后(增加卫生间和上下水),出租给一个水站进行经营。
未完待续。。。

共11条评论
这是物业做的好事啊,点赞
2018-12-06 14:40回复 2
这是夸奖吗
2018-12-06 18:18回复 1
经营收入不错,是不是补贴到产权人
2018-12-06 18:53回复 1
15下水主管堵了都不管
2018-12-06 19:24回复 1
食品加工点合格吗
2018-12-06 20:45回复 0
{:guzhang:}{:guzhang:}{:guzhang:}
2018-12-06 21:57回复 0
人防设备不是地下室吗?
2018-12-06 23:27回复 0
现在还堵吗?不是已经疏通了吗?我同学住那里!
2018-12-07 01:48回复 0
无比差的小区管理!
2018-12-07 06:29回复 0
谢谢分享{:heihei:}{:heihei:}
2018-12-07 22:30回复 0
  • 邻友
花家地南里3、4号院内的3号楼单元门对面,自东向西有一排平房,在2018年之前一直用作物业办公和物业物资储备,自2018年完成房屋拆改后,陆续进行了出租,给本来平静的小院带来了一些繁忙的节奏。

最东面第1间平房出租给了一个拾荒的老太太,每天在小区院内和旁边的南里社区及周边街道捡拾废品,偶尔身边该带着一个看起来不太正常的小女童。

最东面第2间平房里出租给了一个食品加工点,房间里放着两个体积比较大的冷柜,其中一个冷柜基本占据了一面墙的面积,每天有两个人在房间里分割加工肉类,进行肉串的加工制作后,用一辆小三轮运送批发给望京地区的烧烤店,而原材料责由一辆金杯面包车送货上门,基本上2-3天进一次货。据此可以推断销路比较稳定。但是这个食品加工点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1.无照经营
2.物业对出租的物业服务用房缺乏有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温暖人家将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改建和出租经营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有关法律条款,属于违法行为,彭某丽作为物业管理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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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温暖人间将花家地南里4号楼8单元和9单元一层对面的人防设备室(地上建筑物),出租给华诚菜市场的商贩进行居住和生活。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应对物业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2018-12-10 11:02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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