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公只为耗时不出方案
各承租人与产权人签订的售房协议是有效法律凭据,如有差错双方可直接协商修改。本是正道正理。
征收办却把大家的协议抄来公示面积(一公),既无法律要求,又无法律效力,毫无意义。只有拨弄拆迁户间争议之嫌。还好群众顾大局,未纠缠任何问题,未提供拖时不出方案的借口。可征收办还是为拖时又做了二次公示,拖至近年底就是不出方案。
后又好像是第三公示,说这是根据国务院令590号第二十四条和北京市19号文第一条第三款,公示未登记房屋调查情况。查原文是要求对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请问征收办你认定和处理了吗?还规定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批准期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批准期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这些你都执行了吗?此外两文件都无任何要求公示的一个字呀!怎好都拿来做三公根据呢?简直为拖时不出方案,曲解上级文件不择手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