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书要求家庭内部协商一致推选出一人为代表,这和之前公证流程完全是一样的,毫无意义。我不止一次说过,必须缩小权利人范围或产权单位强制变更才能顺利完成房改售房工作!
缩小范围可以按照206号文件,强制变更可以由产权单位执行,弄一个“两书”出来实在可笑。
之前公证流程大体思路就是所有涉及的人签字推选出一人,现在“两书”的思路还是所有涉及的人签字推选出一人,一个是面对公证处,一个是面对办事处,第一条思路都走不通,还指望着这第二条与第一条相仿的思路能走通?只有通过206文件缩小范围加上产权单位强制变更才能继续推进。
由此也可以看出,他们实际上就为了拖延时间罢了,用了半年弄了个同等思路的“两书”方案,妥妥的托过七一,接下来再随便找个借口拖个10年不成问题。
能解决早就解决了,兄弟姐妹、甚至户口都不在这里的兄弟姐妹能在公证处解决早就解决了,公证处解决不了,你出一个同样思路的“两书”就能解决?你“两书”有什么优势?我怎么一点没看出来?,需要签字的人员范围不还是那些人吗?户口不在这里的不也还是需要签字吗?和公证处的处理流程不大同小异吗?
就是为了拖延,具结书这个东西几年前就有了,石景山用过,又有什么用?
我的多个帖子强调,要想解决酒仙桥拆迁,必须解决房改售房,要想解决房改售房必须解决变更承租人,要想解决变更承租人,必须用206或产权单位强制变更! 最可乐的是还说鉴定为危房,然后强制搬出,逗死我了,我这是生活在社会主义国家吗?还记不记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逗死我了,一帮没文化的家伙。我倒要看看这年头还是在北京,有谁敢强制执行搬出住户。
大家没事的可以去住建委网站看一看,强制执行是怎么执行的,强制执行的发文是,限某某某于XX时间搬出此屋,周转房屋为XXX,自搬入周转房屋产生的杂费自己承担。强制执行搬出房屋,后面必须要跟一条搬到哪个周转房,因为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住户没房,给人哄大街上去?逗死我了,一群无知的家伙。我倒要看看现在网络这么发达,纪检这么严格,有谁敢让没房的住户强制执行搬出!!!
综上所述,不过是拖延的借口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