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望京119
    Lv.7 江湖少侠
  • 2008-08-07 07: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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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Q≤12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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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Q>4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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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Q≤48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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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Q≤3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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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Q≤2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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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Q≤16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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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防核工业部国营二六二厂
主要起草人:徐宝林 焦兴国 胡贵 胡世超 黎显生 罗崇嵩 周修华 阮志大 徐宪州[/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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