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消防法》规定的可以拘留的违法行为

  • 望京119
    Lv.7 江湖少侠
  • 2011-09-20 21:06:33
警方提示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中,要关注消防安全,要掌握《消防法》等有关法规。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谎报火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七)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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