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张碧晨唯一原唱证据不足#】#专家分析张碧晨是否有权再唱年轮#
7月25日,因网红“旺仔小乔”称歌曲《年轮》的原唱是
张碧晨超话 、非
汪苏泷超话 而引发的争议,汪苏泷方回应表示该歌曲为“双原唱”,并宣布收回《年轮》的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做任何演唱。
随后,张碧晨工作室亦发布声明和相关证明资料,坚持张碧晨为该歌曲的“唯一原唱”。
“原唱”和“双原唱”的认定是什么?张碧晨方坚持“唯一原唱”的证据足够充分吗?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化娱乐与传媒业务部主任杨曙光向记者分析,首先,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目前并无单行法专门定义“原唱”,但可适用《著作权法》与《民法典》的体系解释。《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首次录制并公开发行录音制品的演唱者,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中的表演者权。《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禁止在翻唱时以误导方式隐匿“首次公开发表的表演者身份”。学界与司法实践通常把该“首次公开发表的表演者”视为“原唱”。
其次,从行业惯例角度来说,是“时间优先”原则,也就是以录音制品的首次公开发行时间为准。如果同一作品存在多个官方授权版本(如男女声双版本)时,只要均系“首次公开发行”,可认定为“多原唱”。
杨曙光表示,张碧晨方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女声版首发”的事实,满足“时间优先”要件;但并不能排除“多原唱”可能,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及版权人,其发行的男声版同样属于官方授权的首发录音制品,亦符合《民法典》第1023条对原唱的定义。因此,张碧晨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首唱”,尚不足以在法律上得出“唯一原唱”结论。
“张碧晨、汪苏泷各自对其演唱版本享有表演者权;‘原唱’并非排他性概念,只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标准,可并存。司法实践与行业惯例均认可‘双原唱’模式。”杨曙光说。
有业内音乐版权专家亦向记者指出,从行业惯例来看,原唱通常是指第一个将歌曲以正式发行的方式推向公众的演唱者,强调的是“首次公开发行”这一关键要素。
在他看来,由于目前法律上并无“唯一原唱”的说法和认定标准,而根据“原唱”的定义和张碧晨提供的证据,按照行业约定俗成,认定张碧晨为原唱并无问题。“张碧晨确实是首个公开发行并广泛传播该歌曲录音版本的歌手,其证据符合法律和行业惯例对于原唱的认定标准。”因此,该专家认为张碧晨方主张的“原唱”具有其合法性,但是否为“唯一原唱”具体还需看当时签署的合同约定。
知名乐评人爱地人则认为,一首OST歌曲两个歌手同时唱,肯定事先签署了双原唱合约。“即使上线时间略有偏差,比如差一两天,甚至几小时、几分钟,但同一个档期同一个OST,不可能同一首歌曲还要分谁是原唱,那另一个版本叫翻唱?同一个剧上线,一首主题曲或插曲,一个原唱一个翻唱?歌手怎么会签这种合约。”
对于汪苏泷方宣布暂不授权《年轮》做任何演唱这一做法,杨曙光分析其中的法律要点时指出,汪苏泷享有《年轮》完整词曲著作权(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任何人翻唱均需其许可。著作权人有权单方终止非独占性许可;汪苏泷收回授权后,任何第三方(含张碧晨)如需继续商业性演唱或发行,必须重新取得汪苏泷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版权专家亦向记者表示,根据《著作权法》,词曲作者享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表演权赋予了词曲作者决定作品如何被表演、谁来表演的权利。汪苏泷作为《年轮》的词曲作者,对该作品拥有不可置疑的版权,有权决定是否授权他人演唱或使用该作品。
同时,该专家指出,张碧晨是否具备可以继续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仍需看回最早张碧晨演唱该作品时,是否有正式合同以及合同是否有相关的期限和条件,才能判断张碧晨在日后的使用权利。
此前,张碧晨与汪苏泷曾有过同台合作,在社交平台上亦有过友好互动。此次张碧晨宁愿站在汪苏泷主张的对立面,也要坚持“唯一原唱”的名义,当中可能的原因有哪些?
版权专家分析,从法律和事实角度,张碧晨认为自己符合“原唱”定义,坚持“唯一原唱”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明确自己在歌曲演唱层面的原创地位,避免自身演唱成果被模糊或忽视。而从商业角度看,“原唱”身份可能涉及到歌曲相关的收益分配、演出邀请、品牌合作等利益,明确“唯一原唱”有助于在后续商业活动中占据更有利地位。“歌曲版权变现途径不多,信息网络传播是其中重要的一种。业界有个说法,流量被分走,就意味着版税被分走。音乐平台上热歌的‘原唱’标识对收听流量和版税的影响,比你想象的还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