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坝乡北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 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草案)

#东坝回迁房#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顺利推进朝阳区城乡一体化,全面加快东坝地区城市化进程,改善本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东坝乡北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户口及人口的认定


一、户口的认定标准

以腾退公告发布之日前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标准认定。

    (一)配偶双方各持一个户口簿的,认定为一户。在腾退期内,夫妻其中一方户口内有满18周岁子女的,可以单独认定为一户。

    (二)在腾退期内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持一个户口簿的与父母认定为一户。

二、人口的认定时点及腾退期限的界定

    (一)现有实际人口的认定时间以腾退人发布的腾退公告之日为准。

    (二)腾退期以腾退人发布的腾退公告为准。

三、人口的认定标准

    (一)以腾退公告发布之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标准认定(不计入现有实际人口数的人员除外)。

(二)产权人的配偶户口未迁入的,由本人向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可计入现有实际人口。产权人的子女持有本乡户口,其配偶及子女由本人向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其配偶及子女可计入现有实际人口。

    (三)原户口在腾退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及配偶、子女(所在单位出具无福利分房证明)、在校学生、正在服刑的劳改人员等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可计入现有实际人口。

    (四)产权人与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同在本乡范围内,不在同一村委会或社区的,可合并计入现有实际人口,但只认定一次。

    (五)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罚的人员可以计入现有实际人口。

    (六)捡拾或者抱养弃婴的并已在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的人员可以计入现有实际人口。

四、不计入现有实际人口数的人员

(一)已享受过拆迁腾退安置政策的人员。

(二)历史上不是现居住村的村民,通过多种方法把户口迁入该村,并且挂靠到某一村民的宅院内或户口簿上,与所挂靠的户主不具有家庭主要成员关系,在本村没有自己的独立户口编号,无经乡政府批准的独立房产的人员。

    (三)在腾退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去世人员。


第二章  被腾退住宅房屋的认定


一、正式房屋的认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正式房屋:

(一)三面有墙;

(二)有正式门窗;

(三)柱高2米以上;

(四)屋顶有保温层;

(五)面积在7平方米以上。

二、宅基地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

(一)认定依据:

    1. 按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或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中标定的面积认定。

    2. 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认定宅基地面积。

3. 依据乡村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

(二)认定标准:

1. 截至腾退公告发布之日,认定人口中有年满53周岁的(1982年已年满18周岁)的,宅基地面积最大认定为267平方米(夫妻双方只认定一次,不受户籍、户口性质限定)。 

    2. 截至腾退公告发布之日,认定人口中有年满18周岁的,宅基地面积最大认定为167平方米(夫妻双方只认定一次,不受户籍、户口性质限定)。

    3. 如有批示表明宅基地面积大于1、2条认定面积或1、2条认定面积之和的,按批示进行认定。

    4. 户口在所购买房屋本址的:只按购房者本人年龄认定面积,(可享受人口、户口奖励。18周岁及以上无婚史不增加5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户口不在所购买房屋本址的:所购房屋有批示的按批示认定面积;没有批示的,对面积的认定最多不超过267平方米。

三、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建筑面积经评估公司、拆迁公司现场测量后,腾退安置办公室依据上述有关条款予以确定。没有批示的地下室、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二)如地上物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认定标准中1、2条认定面积或1、2条认定面积之和的,按地上物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四、关于继承祖业产宅基地及其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对因继承、诉讼,凭法院判决有房产而迁入户口的人员,提供房屋财产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资料,或由乡村两级出具房产证明后,其继承房屋院落的宅基地按批示及有效证明材料认定。

    (二)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财产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资料分割的面积予以认定补偿,但未经批示的地下室、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建筑面积一律不予认定。


第三章  被腾退住宅房屋补偿费的计算


一、采取定向安置方式的,享受以下奖励及补助费。

被腾退房屋补偿费=(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购房补助费)×认定房屋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奖励及补助费

K值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为1600元/平方米。

基准房价为600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评估确认。

购房补助费为2300元/平方米。   

各项奖励及补助费标准:

(一)工程建设配合奖:对在腾退奖励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居民,每户奖励重点工程配合奖40000元。

(二)提前搬家奖:每户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元。

(三)被腾退人在奖励期限内与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的,按认定正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费,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提前搬家补贴费。

(四)规定期限腾退奖:按认定人口每人给予20000元奖励。

    (五)限期搬家补助费:每户给予限期搬家补助费40000元。

    (六)搬家过渡费: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七)搬家补助费:按认定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元。

    (八)电话移机费:300元/部(凭交费单)

    (九)有线电视安装费:350元/端

    (十)分体式空调移机费:400元/台(凭购机发票)

    (十一)热水器安装费:300元/台

    (十二)危电改造费:150元/户

    (十三)利用住宅房屋经营并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为900元/平方米(按营业执照核定的面积计算,若营业执照上没有明确标定营业面积的,营业面积不超过认定房屋面积的20%。)每一个有效地址,只认定一个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四)周转补助费:

采取定向安置自行周转的,按认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000元,暂按60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


二、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享受以下奖励及补助费。

被腾退房屋补偿费=(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异地购房补助费)×认定房屋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奖励及补助费

K值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为1600元/平方米。

基准房价为600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评估确认。

异地购房补助费为16000元/平方米。    

各项奖励及补助费标准:

(一)工程建设配合奖:对在腾退奖励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居民,每户奖励重点工程配合奖40000元。

(二)提前搬家奖:每户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元。

(三)被腾退人在奖励期限内与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的,按认定正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奖励费,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提前搬家补贴费。

规定奖励期限内未与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四)规定期限腾退奖:按认定人口每人给予20000元奖励,在规定奖励期限内未与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五)限期搬家补助费:每户给予限期搬家补助费40000元。

(六)搬家过渡费: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七)搬家补助费:按认定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元。

(八)电话移机费:300元/部(凭交费单)

(九)有线电视安装费:350元/端

(十)分体式空调移机费:400元/台(凭购机发票)

(十一)热水器安装费:300元/台

    (十二)危电改造费:150元/户

13、利用住宅房屋经营并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为900元/平方米(按营业执照核定的面积计算,若营业执照上没有明确标定营业面积的,营业面积不超过认定房屋面积的20%。)每一个有效地址,只认定一个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四章  定向安置房购买规定


一、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

被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

应安置面积=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

    二、各户型面积

一居室,户型面积50-55平方米;

两居室,户型面积75-80平方米;

三居室,户型面积100-105平方米。

三、安置房均价规定

被腾退人购买应安置面积部分,均价享受43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房。每户增加10平方米购房指标。因受安置房户型限制,导致购买实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每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43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8500元/平方米购买。

如被腾退人实际购房面积少于应享受购房指标面积的,少购房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

四、被腾退人房屋建筑面积按核定的人口人均少于50平方米的,少于的部分按3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用于购买安置住房。

五、对于在腾退期内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无婚史人员,可增加5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

六、同一产权院内,对于房产进行分割、不能整体与腾退人签订协议的继承户(户口一直在产权院本址的除外),人口认定只计入持有本村户口的人员,且在本乡范围内,不得重复计入人口;不引进人口、不再享受18周岁及以上无婚史子女分户和优惠购房指标待遇,并且不再享受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购房补助和少购房部分的补助待遇。

七、在本乡有正式住房且持有本乡户口的购房户,可选择定向安置方式;在本乡有正式住房但不具有本乡户口的购房户,只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八、被腾退人享受房屋建筑面积人均少于50平方米补助的及享受优惠购房指标的人员不得再享受少购房部分每平方米2000元的补助待遇。


第五章  付款时间、方式及选房方式


一、付款时间

被腾退人与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拆除房屋后,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由腾退人与被腾退人结算差价,经双方确认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结算购房差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自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腾退人支付被腾退人腾退补偿费。

二、付款方式

(一)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如腾退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由腾退人向被腾退人支付结算价,结算价=腾退补偿款-购房款(如结算价为负时,应由被腾退人补足购房款)。

腾退人在指定银行以被腾退人名字开设账户,将结算款存入所开账户,并将存折或银行卡交给被腾退人。

如应由被腾退人向腾退人支付结算款的,被腾退人应在半年内将补交的购房款存入腾退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时补交购房款的视为自愿放弃购房权。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腾退人在指定银行以被腾退人名字开设账户,将补偿款存入腾退人所开账户,将存折或银行卡交给被腾退人。

(三)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按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后交房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定向安置住房。


第六章  腾退工作人员规定


东坝乡腾退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腾退补偿安置工作。腾退安置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廉洁自律,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腾退人颁发的腾退工作证上岗。腾退安置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东坝乡北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章  其 他


本《细则》经东坝乡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北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本《细则》中涉及到的有关本次集体土地腾退工作的特殊事宜或未涉及到的其他事宜,乡人代会授权由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北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出具相应会议纪要。


共3条评论
超出面积的明明我记得是8300你这又特么弄出个8500在过几天还不要85000啊?
2023-09-03 12:18回复 0
哈哈哈
2023-09-03 20:49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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